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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新规,哪些亲属关系需要回避?违反规定有什么后果?戳↓↓↓

2024-06-18 16: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你所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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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主要回避什么?

A1:《回避规定》规定了两类回避:

一是以亲属关系为界定标准实施的岗位回避。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拟聘人员)之间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二是以本人或本人亲属利害关系为主要界定标准实施的履职回避。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外请专家等相关人员,参与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等需要回避的履职活动时,如涉及本人或本人亲属利害关系,则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Q2

《回避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什么不仅限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包括了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甚至是外请专家等人员?

A2: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为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既有机关,也有事业单位、企业和群团组织,同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还涉及外请专家及其他人员这一特殊群体,这一群体的构成也非常复杂。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有关要求,防止回避制度出现“死角”,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延伸到哪里,《回避规定》就应当覆盖到哪里。因此,《回避规定》不仅限于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回避,而是定位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所有相关方的回避。

Q3

岗位回避为何授权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灵活执行?

A3:这一授权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特殊情况而设定的,如气象、地震、海洋监测台站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性质特殊,经常分布于人迹罕至的高山、荒漠、海岛,依靠夫妻、父子等人员数十年如一日长期坚守的情形比较常见;同时,文物修复、“小剧种”表演等个别专业人才稀缺,依靠家族传承的情形也较多。本着既坚持原则又实事求是的原则,有必要留出一定灵活把握的空间。为避免政策灵活执行扩大化、随意化的隐患,经论证后,《回避规定》授权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对此做出具体规定,加强严格把关。

Q4

哪些亲属关系需要回避?

A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前款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

Q5

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哪些?

A5: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

(一)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

(二)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

(三)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

(四)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Q6

岗位回避如何办理?

A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一个月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回避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申请人,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调整至相应岗位,并变更或者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岗位等级不同的一般由岗位等级较低的一方回避;岗位等级相同或者岗位类别不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Q7

哪些履职活动需要回避?

A7: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包括:

(一)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

(二)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

(三)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第十一条所列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Q8

履职回避怎么办理?

A8: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回避决定。其中,成立聘用工作组织、考核工作组织、申诉公正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项工作组织的,工作组织负责人的回避由成立该工作组织的单位决定,工作组织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可授权工作组织负责人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的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根据回避决定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关工作。

Q9

违反管理回避规定,有什么后果?

A9:后果很严重!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回避决定落实到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外请专家及其他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予以记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邀请其参加相关活动;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可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十八条由于相关人员隐瞒应当回避情形,造成工作结果不公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或者撤销获取的资质、资格、荣誉、奖金、学籍、岗位、项目、资金等。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拟新进人员和拟调整岗位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因婚姻、岗位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Q10

机关工勤人员需要参照执行吗?

A10:

机关工勤人员的回避,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

此外,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实施人事管理工作需要回避的,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共产党员、人社部官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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